2015年7月13日星期一
新設分立有限公司登記應提交什麼材料?
1、原法定代表人簽署的《企業注銷登記申營業登記請書》(原件1份);
2、經辦人身份證明(復印件1份,驗原件);
3、原關於分立的決議或決定(決定由法定代表人簽署,蓋公章)(原件1份);
4、登報已滿45日的分立公告(原件1份);
5、原債務清償或債務擔保情況說明書(原件1份);
6、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正本和全部副本(原件);
7、劃轉股權的提交有權審批部門的劃轉文件(原件1份)(注:可由市場監督局通過監察局共享系統查驗相關信息的,可無需提交;否則需提交紙質文件)。
新設需提交以下文件:
1、法定代表人簽署的《企業設立登記申請書》(原件1份);
2、原股東會關於分立的決議或決定(決定由法定代表人簽署,蓋公章)(原件1份);
3、原債務清公司登記償或者債務擔保情況的說明(原件1份);
4、登報已滿45天的分立公告(原件1份);
5、經辦人身份證明(復印件1份,驗原件);
6、全體股東(發起人)簽署的章程(原件1份);
7、股東(發起人)的主體資格證明(復印件1份,自然人身份證明驗原件,單位資格證明加蓋公章,注明“與原件一致”),股東為市商事主體的可以公司設立免提交主體資格證明;
8、法定代表人、執行董事/、董事、監事、經理的任職文件(原件1份)及其身份證明(復印件1份)(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驗原件;執行董事/、董事、監事、經理身份證明的復印件上需注明“與原件一致”並由法定代表人簽字);
9、同時申請實收資本備案的,提交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驗資報告或銀行詢證函(原件1份)(注:可由市場監督局通過監察局共享系統查驗相關信息的,可無需提交;否則工商登記需提交紙質文件);
10、法律、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設立必須報經批准的,提交有關的批准文件或者許可證書(復印件1份,核對原件)(注:可由市場監督局通過監察局共享申請公司系統查驗相關信息的,可無需提交;否則需提交紙質文件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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